產品簡介
PFP-3702V為一系列具時間紀錄及管制用之終端記錄機,可應用於出勤卡鐘系統及人員出入門禁/電梯/保全管制系統,其每一機型皆可與電腦連線作業或獨立記錄管制及查詢功能。
此系列可用RS-485 & RS-232介面與電腦連線,更可藉由TCP/IP介面構成多通路即時連線或批次連線系統。並具有串接式印表機介面,可供讀卡機立即列印事件或事後查詢列印之功能。
產品特色
卡鐘特點
- 採用非揮發性記憶體,記錄各事件以供事後隨機查詢列印或由電腦收取資料。具備串列埠可搭配印表機介面直接接印表機,選擇即時門禁記錄列印或事後查詢出入資料列印。
- 16X2行字液晶顯示 (LCD),可顯示8位數卡號,年,月,日,星期,時間,記錄讀卡筆數,讀卡機連線方式,讀卡機位址,操作模式,連線,等候時間,開門時間,開門監視狀態等顯示。
- 具備6種單鍵勤務功能,79種2位數勤務別輸入功能。可選擇批次或即時連線作業方式。可直接輸入8或者6位數卡號作為其出勤記錄。
- 讀卡機系統參數設定全部可由讀卡機12位鍵盤直接設定或由電腦連線設定,有DUMP功能可快速收取之記錄筆數。
- 具報時功能,每個小時可設定八個報時時段,24小時內共可設定192個報時時段。報時輸出具延時調整功能。
門禁管制特點
- 使用者之資料包含使用者之識別證碼 / 組別 / 個人密碼 / 卡片有效日期或者員工帶碼/姓名。
- 可選擇其中一種操作模式:(1)指紋 (2)ID+指紋 (3)單獨感應 (4)感應加個人密碼 (5)單獨門密碼 (6)單獨按卡號及個人密碼 (7)由時間區切換操作模式 (8) 時間區不管制(Free access)。所有密碼功能均可啟動防脅迫功能。
- 可直接由讀卡機查詢特定使用者之進出時間或特定日期內之使用者之進出資料等。
- 讀卡機系統參數設定及人員門禁資料增加,刪除等可直接由讀卡鐘鍵盤直接依組別快速設定或由讀卡學習帶入卡號或由電腦連線設定。
- 經由串列輸出(RS232或RS485),搭配多點輸出繼電器盒(8F/24F/48F/64F/96F)可做電梯樓控管制。
- 樓控各別樓層管制時,可搭配時間區管制功能,同時作樓控及時間區管制。
- 開門延時秒數暫態可設成常態輸出,可作為保全門口機設定/解除使用。
- 搭配外接感應讀頭,可作單門一進一出管制。
- 反折返自動清除功能 : 具24/36/48Hrs等3種特定時間後可自動清除反折返限制功能。
- 時間區管制每日8段可自星期一至星期日分別設定啟用與否,可設定國定假日。
- 人員卡可設定失效日期或員工代號顯示功能(兩種擇一操作)。
- 防止按鍵亂按,具鍵盤鎖啟動/解除功能。
特殊功能 (選擇性功能,須事先告知訂購)
- 巡邏卡 : 只記錄讀卡資料,不做開門觸發動作
- 清潔卡 : 每天特定時段開放通行,其餘時段禁止通行
- 雙卡開門功能 : 任一群組內2張卡,特定時間內同時讀卡才會開門功能
- 可搭配外接數位驅動繼電器盒,作DI/DO控制
- 語音播放功能 : 分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兩種類型,可於軟體內事先編輯完成後再上傳到各別讀卡機上.私人事務語音會優先播放
產品規格
- 尺寸(L x W x H)mm : 174 x 100 x 43
- 重量 : 600g± 5%
- 指紋註冊時間 : <3秒(3枚指紋)
- 指紋辨識速度 : <1.5秒
- 環境溫度 : 0℃ ~ 70℃
- 環境濕度 : 10%~90%
- 電源 : 濾波良好之直流 12 V。 (如控制大電力設備,例如電梯/柵欄機而無法確認其系統電源器品質良好者,應加裝電源濾波器於AC電源輸入前)
- 消耗電流 : 靜態230mA ±5%,動態260mA ±5% ( 不含推動外加電鎖及警報器 )
- 傳輸規格 : 預設為9,600 bps N, 8, 1(可設定2,400/4,800<19,200/38,400bps選項>)
- 通信介面 : RS-485 & RS-232 & TCP/IP
- 指紋容量 : 3,000枚
- 卡片容量 : Max. 32,000張
- 暫存筆數 : Max. 32,000筆
- 時間區 : 8個時段可供設定,可應用於門禁時段管制,刷卡模式,自動班別或者門禁不管制等功能
- 卡鐘報時 : 每個小時可設定八個報時時段,24小時內共可設定192個報時時段
- 辨識媒體 : 內含EM / Mifare等感應卡讀卡模組,依訂購型號而定,各種卡片的感應頻率:EM=125KHz,Mifare=13.56MHz(ISO 14443A或ISO 14443B或15693)
- 外接讀頭 : 26 /34 bits 維庚介面1個, 26 /34 bits 維庚介面2個(選項)
* 支援客戶專用卡片(依不同專案)
架構圖
Mifare is a registered trademark of NXP B.V.
*所載規格,本公司有修改權利,如與實品不符,以實品為準